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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现状分析与重点研判

发布时间:2021-04-28 来源:北京晟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者:admin 浏览:259

【摘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指导下,于2020年11月正式发布《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为更好贯彻执行该指导意见,文章以2012-2018年间由沪深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合计170份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为研究样本,厘清投资价值类型选用的总体态势,并从评估目的、承接机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对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展开深度剖析;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识别投资价值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相关内容,针对性地提出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执业重点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投资价值企业并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现状研判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加速并逐渐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许多企业纷纷制定多元化发展战略和启动国内外市场并购,以此拓宽业务范围、提升竞争能力和经营业绩、降低经营风险。资产评估在为并购交易提供合理价值尺度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其中,市场价值和投资价值都是企业并购估值中重要的价值类型,但投资价值类型的合理选用问题更受学界和业界关注。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资产评估实践多年来以市场价值评估为主,有关市场价值类型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较之投资价值类型更为成熟;二是基于企业并购活动的战略性考虑以及对协同效应的追求,仅仅评估并购对象的市场价值,已经难以有效满足并购交易价格确定和并购交易监管的需求,评估机构对投资价值评估具体操作规范的需求也尤为迫切。
  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经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等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部门沟通,于2018年1月研究起草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评协〔2018〕5号);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审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指导下,于2020年11月正式发布《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0〕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指导意见》以较强的操作性为落脚点,具体由5章45项条款构成,涉及总则、基本遵循、操作要求、评估报告及披露要求、附则等多个方面,对于规范评估机构执行投资价值评估业务、推动资产评估服务于企业并购决策和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毋庸置疑,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在投资价值评估操作规范的制定水平上已经呈现出国际优势(陈蕾等,2020)。
  鉴于此,为更好贯彻执行《指导意见》,保障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执业质量,防范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执业风险,本文拟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内容进行梳理和统计分析,厘清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指导意见》相关内容,提出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执业重点及相关建议。
二、资产评估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现状分析
  本部分选取2012-2018年间由沪深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厘清投资价值类型选用的总体态势,并从评估目的、承接机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特别是对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展开深度剖析。评估报告的基本信息数据来源于CSMAR经济金融数据库,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数据来自于笔者的逐项手工提取和整理。
(一)投资价值类型选用的总体态势
  经统计,2012-2018年期间,沪深A股上市公司合计披露资产评估报告13122份,其中有170份资产评估报告以投资价值作为价值类型,总体占比偏低。从总体数量看,2012年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仅有8份,数量为年度最少;2016年和2017年先后出现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高峰,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分别达到44份和46份,其原因可能是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投资价值评估课题组于2016年1月编著出版《投资价值评估》,初步建立了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理论与实操框架;但其报告数量在2018年出现回落。详见图1所示。可见,资产评估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数量和占比,距离其普遍应用还存在很大差距。

(二)投资价值评估目的的统计分析
  在170份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样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评估目的包括股权收购、增资、无形资产出资、股权出资、资产组合转让、无形资产收购、房地产收购、提供价值参考等多种情形。其中,以股权收购为评估目的的投资价值评估报告有135份,占比最高,达到79.41%;以增资为评估目的的投资价值评估报告有11份,占比6.47%;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投资价值评估报告有10份,占比5.88%;其他评估目的下的投资价值评估报告合计有14份,占比8.24%。详见表1所示。显然,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已成为当前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典型代表。


(三)投资价值评估业务承接机构的统计分析
  170选用投资价值类型的样本评估报告具体由42家资产评估机构承办。其中,业务承接数量最多的前3家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承接了37项、30项、20项投资价值样本评估项目,合计占比达到51.18%①;42家资产评估机构中有20家和10家机构分别仅承接了1项和2项样本评估项目。详见图2所示。可见,当前承接投资价值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集中度很高,多数资产评估机构在2012-2018年间尚未开展或极少开展投资价值评估业务。

(四)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统计分析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使用一种评估方法和使用两种评估方法的报告占比相当。93份评估报告仅使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占比54.71%;77份评估报告同时使用了两种评估方法,占比45.29%。此外,样本评估报告使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或单独使用资产基础法的情形居多。56份评估报告选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47份评估报告单独选用了资产基础法,36份评估报告单独选用了市场法,20份评估报告选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组合,占比分别位列前四。详见表2所示。

(五)投资价值评估结论的统计分析
  1.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情形居多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103份评估报告选择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占比60.59%,位列第一;53份评估报告选择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占比31.18%,位列其次;选择将实物期权法②、市场法或者假设开发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情形较少。另有1项评估项目较为特殊,评估机构将被评估资产划分为两个部分,并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使得两者评估结果均被采用。详见图3所示。可以推知,收益法评估结果在投资价值评估中的适用性及认可度最高。

  2.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组合的评估结果差异率更高
  在77份同时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的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经剔除无效数据后①,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的评估结果差异率在三种组合中相对更高,平均为1388.07%;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的评估结果差异率在三种组合中处于中等水平,平均为725.79%;收益法和市场法组合的评估结果差异率在三种组合中相对更低,平均为11.72%。

  3.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增值率更高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经剔除无效数据后②,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平均增值率为4824.94%,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平均增值率为1338.36%,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平均增值率为147.67%。经过进一步筛选统计,评估增值率超过20倍的样本评估项目合计有28项,基本以股权收购为评估目的。其中,有21项仅使用了一种评估方法,14项单独选用了资产基础法,7项单独选用了收益法;另有6项选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组合,1项选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组合,这7项均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六)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的深度分析
  这里进一步以135份以收购股权为评估目的的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为例,对企业并购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现状进行深度分析。由于被评估单位全部是非上市公司,笔者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结合天眼查、企查查和启信宝等网站检索信息,并依据样本评估报告披露的并购业务实质目的,界定和分析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行业分布及其并购类型。
  1.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行业分布
  在135份收购股权的样本评估报告中,收购股权的委托方有81家是上市公司自身,54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135家委托方共涉及30个行业,其中行业占比靠前的委托方有35家属于房地产业,19家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9家属于批发业,8家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5家被评估单位共涉及34个行业,其中行业占比位列前五的78家被评估单位的行业分布及其投资价值评估相关信息如表3所示。据此可知,当前属于房地产业的被评估单位的投资价值评估多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为评估结论;属于商务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的被评估单位投资价值评估多以收益法结果为评估结论。

  2.投资价值评估项目的并购类型分布
  在135份收购股权的样本评估报告中,合计有47份报告披露了收购方在收购股权后的股份占比,其中有42个项目在收购股权后可以实现对被收购方的持股比例超过50%③。与此同时,135项样本评估项目中的横向并购有85项,占比62.96%,其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分别是47项、38项,占比依次为55.29%、44.71%;纵向并购有35项,占比25.93%,其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分别是22项、11项、2项,占比依次为62.86%、31.43%、5.71%;混合并购有15项,占比11.11%,其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分别是13项、1项、1项,占比依次为86.67%、6.67%、6.67%。详见表4所示。此外,进一步结合上文讨论的并购类型,横向并购的被评估单位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纵向并购的被评估单位主要涉及商务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混合并购的被评估单位主要涉及商务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

三、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的主要问题剖析
  在厘清资产评估投资价值类型选用现状的基础上,本部分进一步挖掘和识别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报告描述投资价值类型及其选择理由的规范性有待提高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有68份对投资价值类型及其选择理由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实质性说明;59份简要提及了投资价值类型;34份没有提及“价值类型”字样;9份对投资价值类型选择理由的解释说明不尽合理。详见图4所示。
  1.简要提及投资价值类型的样本评估报告
  此类样本评估报告多是从形式上简要提及投资价值类型,主要体现为在报告中直接原文引用《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第六条“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和第十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通常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少数样本评估报告除了对准则原文引用,还会报告中使用类似于“本次投资价值仅为**公司收购**公司股权这一特定经济行为下的投资价值”的表述。不过,此类样本评估报告没有结合具体的评估项目对投资价值的选择理由进行实质性解释,因而还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
  2.未提及“价值类型”字样的样本评估报告
  此类样本评估报告没有提及“价值类型”字样,亦没有以其他形式解释投资价值的选择理由,在规范性方面与《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的相关要求存有较大差距。其大多是在评估目的中使用类似于“本次估值的目的是反映**公司于估值基准日的投资价值”的表述,而这里所指的“投资价值”是否与资产评估投资价值类型的内涵相一致尚有待探讨。从具体占比看,此类样本报告中有71.88%是由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报告。
  3.对投资价值类型的选择理由进行不合理解释的样本评估报告
  此类样本评估报告虽然对投资价值的定义进行了说明,但对投资价值选择理由的解释不尽合理,这具体体现为三类情况:第一类理由是认为只要评估采用了委托方制定的计划,就可以选择投资价值,例如“综上,因引用了投资方的开发利用方案,故本次评估价值类型确定为投资价值”;第二类理由是认为只要委托方欲了解被评估单位的投资价值,就可以选择投资价值,例如“本次评估目的是**公司拟收购**公司全部股权,委托方拟了解股权收购后**公司的投资价值,故本次评估确定的价值类型为投资价值”,但此二者对投资价值内涵的理解却不一定相同;第三类理由是认为只要评估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不存在特殊限制,就可以选择投资价值,例如“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部分报告的评估假设设定与投资价值类型缺乏对应关系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大部分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与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的常见假设基本相同,75份报告在评估基本假设中直接使用了公开市场假设;除了有5份报告在评估假设中明确说明其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的特定估值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外,其他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说明;55份报告在评估假设中没有提及企业并购方案、商业计划书、可研报告或者是合作协议的实现等类似事项;还有部分报告在评估假设中使用“本次估值不考虑收购方因本次收购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对估值结论的影响”,或者假设“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期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支付等各项业务收支均与评估基准日的营运模式相同”、假设“被评估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经营策略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等。这些问题都导致其评估假设的设定难以与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相匹配。
(三)部分报告对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缺乏合理性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有8份报告没有对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及其在相应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加以分析,也没有进行其他形式的解释说明,却直接使用了仅一种评估方法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适用情形;部分报告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原因进行的解释说明不够完整,例如仅就采用收益法和不采用市场法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的原因进行阐述,但缺少对资产基础法之所以不适用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部分报告对评估方法的使用及其参数的确定,与市场价值评估中的方法使用及参数确定基本无异,其评估结果无法有效体现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的内涵。
(四)多数报告缺乏对协同效应及其具体类型的考量
  总体看来,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对于协同效应的考量程度较为薄弱。有95份样本评估报告没有提及协同效应;15份样本评估报告间接提及协同效应;28份报告提到了“协同”二字,但未进一步展开内容分析;32份报告提到了协同效应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详见图5所示。
  对于32份分析了协同效应的样本评估报告,在协同效应类型的界定方面,分别有6份、2份、2份报告依次界定了一种、两种、三种不同类型的协同效应;其他22份报告没有明确协同效应的具体类型,较为笼统地对协同效应进行了总体描述。在协同效应价值的量化方面,有13份报告进一步对协同效应进行了测算,其中12份报告在测算预期收益额、借款利息、成本等参数时考虑了协同效应的影响,1份报告采用增量现金流折现方法单独测算了协同效应价值的具体数额;其他19份未测算协同效应的报告中,部分没有提及测算问题,部分则是对具体的测算困难进行了描述。例如,“评估结论考虑了委托方对于本次收购后所带来的协同效益,但协同效益的来源类型(如管理、销售渠道、团队、客户资源、技术等),评估机构无法划分,也无法具体量化这些协同效益的价值”;“根据与**公司及被估值单位管理层沟通,研发费用的节省难以简单量化,故本次估值未考虑管理协同效应”。
(五)部分报告对评估结论及其选择原因的说明缺乏严谨性
  在170份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有2份报告的评估结论采用了区间值形式,其他168份报告的评估结论均采用了固定值形式。但在77份同时采用两种评估方法的投资价值样本评估报告中,部分报告在选择其中一种评估方法的估算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时的选择理由不够充分,其中少数评估结论选用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甚至存在错误情形。例如,“收益法体现了协同效应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市场法主要还是基于评估基准日时点企业与可比公司的财务运营收益状况比较,更反映理性投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结果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这类关于投资价值评估结论选择的表述,显然与投资价值类型的选用及其价值定义存在相互矛盾,亦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中关于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基本要求,因为投资价值评估恰恰有必要合理体现协同效应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综上,如果进一步梳理上述问题的产生缘由,应该与2020年以前资产评估行业尚未正式出台具体的投资价值评估规范性文件不无关系。部分评估机构可能在对投资价值评估相关基础理论、操作要点、执业风险等缺乏全面了解的情况下,即仓促执业或强行实践,导致评估报告难以合理呈现投资价值评估的关键内容;甚至有少数评估机构对投资价值类型可能进行了误选、误用,以致于可能出具了“伪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不难看出,基于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专业服务,将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出更新的要求,形成更高的挑战。

四、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执业重点及相关建议
  近年来,大量企业特别是改革重组步伐不断加快的国有企业,对推进投资价值评估应用和完善投资价值评估专业服务体系的呼声很高。可以预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和生效,将使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执业有据可依,势必促成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业务新高峰。为有效保障其执业质量,合理防范其执业风险,立足投资价值评估现存问题并结合《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笔者认为:规范描述投资价值类型的内涵并充分说明其选择理由、合理设定评估假设并体现其与投资价值类型的匹配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并体现投资价值类型应用的特殊性、细致界定协同效应类型并确保评估参数与之相对应、沟通确定评估结论形式并清晰载明评估结论及使用限制说明等,都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和遵循的事项。
(一)规范描述投资价值类型的内涵并充分说明其选择理由
  根据《指导意见》,企业并购投资价值是指并购标的资产在明确的并购双方基于特定目的、考虑协同效应和投资回报水平的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估算数额。据此,并购标的资产、明确的并购双方、特定目的、协同效应、投资回报水平、评估基准日、以货币单位表示、价值估计数额可视为企业并购投资价值的八大要件。这八大要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选择企业并购投资价值类型。此外,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投资价值评估业务时,是否选择投资价值应当在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即予以明确;选择投资价值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相矛盾;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中应明确投资价值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理由(陈蕾等,2020)。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中,不仅需要规范描述投资价值的内涵,还应当具体说明其选择理由。
(二)合理设定评估假设并体现其与投资价值类型的匹配性
  由《指导意见》可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并购方案确定评估假设,并且应当与委托人就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充分沟通。其中,依据既定方案完成并购且在并购整合后持续经营,各种协同效应按并购方案拟定的整合措施和预定的整合时间发挥作用,是投资价值评估的重要假设内容。具体而言,“本次评估以按计划实施并购方案为基础”、“假设评估基准日经济环境不变,并购标的资产和并购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标的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等均依照并购方案无重大变化”、“并购整合后公司未来的经营管理机构尽职,并按并购方案载明的经营管理模式运行”、“投资并购整合进度按照并购方案整合措施完整、按时执行”、“评估范围以委托人提供的、并购支付价格对应的资产范围为准,未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都是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中常见的基本假设,由此实现与企业并购评估目的及投资价值类型选用相互匹配。
(三)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并体现投资价值类型应用的特殊性
  关于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首先,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并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进行披露;因适用性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因操作条件受限而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所受的操作条件限制进行分析、说明和披露。其次,根据《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等基本方法的使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企业并购类型或者并购方式、并购对象和并购方相关资源的特点、并购项目阶段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可见,除非适用性受限、操作条件受限或者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也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对其选择理由进行披露。而关于投资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应注意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有别于在传统市场价值评估业务中的使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据并购方案拟定的并购整合后公司未来的经营模式、资本结构、经济环境,恰当选取评估参数后进行评定估算;在采用评估方法得出测算结果后,还可以将退出倍数法、财务净现值法、情景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等分析方法或者工具,作为确定投资价值评估结论过程中的分析手段。
(四)细致界定协同效应类型并确保评估参数与之相对应
  协同效应的获取是企业进行并购的重要原因,协同效应价值是并购双方整合后价值的增量部分,投资价值评估与市场价值评估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对协同效应价值的考量。《指导意见》将协同效应进一步分为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其他协同效应四类;并明确提出,投资价值收益法评估的参数确定,应当以明确的协同效应类型、协同效应发挥作用的时间为依据,确保评估参数与具体协同效应类型相对应,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应重点披露评估分析得出的协同效应类型。对此,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细致界定协同效应的具体类型,明确协同效应对投资价值的影响路径,并对与之相对应的收益额、折现率、收益期等收益法评估参数分别进行合理测算。此外,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的实际操作中,不一定需要单独估算协同效应价值,一般可以在并购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模型中,直接将协同效应影响的评估参数进行测算,获得并购标的资产的投资价值,或者可以通过测算并购整合后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并购企业市场价值的差额,直接反映并购标的资产的投资价值(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投资价值评估课题组,2016),此时的协同效应价值已一并体现在投资价值评估结果中。
(五)沟通确定评估结论形式并清晰载明评估结论及使用限制说明
  根据企业并购实践,结合境外估值实践做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经与委托人沟通,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结论可以是区间值或者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标的资产并购前独立的市场价值测算结果,应当同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投资价值最大可能值并载明具体的协同效应类型。由于投资价值评估结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以区间的形式表达评估结论,确实可以为并购决策提供更灵活的判断空间。而具体到投资价值评估结论的区间值形式,一般可以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区间范围,二是“不大于”或“不高于”、“不小于”或“不低于”,具体视委托方要求、沟通后确定;至于投资价值最大可能值,则可视为是从协同效应在并购双方之间的价值归属与分配角度提出的并购方理论价格专业建议,一般以投资价值区间值上限扣减归属于并购方的协同效应价值,得到的就是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易价格,即最大可能值。在沟通确定以上评估结论的具体形式以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还应当在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中清晰载明评估结论及使用限制说明,后者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在本次并购过程中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在报告中披露的并购阶段使用”等表述。
  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体系的完善还有赖于投资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的强化。无论是立足投资价值评估的指标量化探讨、实务案例解析和后评价研究,还是围绕企业并购协同效应分配以及其他类型特殊协同效应等展开的模型设计和实证分析,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索的评估课题。

【参考文献】
[1]陈蕾,席乐,肖力,刘登清,金大鹏.基于投资价值类型的中外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20,9:9-19.
[2]陈蕾.基于投资价值类型的评估理论研究述评[J].经济问题探索,2013,5:167-172.
[3]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投资价值评估课题组.投资价值评估[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解读[R].2020.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2018.(本文系校企合作课题“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实务与案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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